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一、土地登记费,依照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执行。
1、居民住宅用地:100平米以下为18元,每增加50平米加收5元,最高收费为35元。
2、居民非住宅用地:500平米以下为45元,每增加500平米加收40元,最高收费为170元。
3、机关社团及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000平米以下为180元,每增加500平米加收26元。
4、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1000平米以下为120元,每增加500平米加收40元。
二、土地出让金,依照泸市府发[2004]9号文执行。
三、国土资源档案公开查询服务费,依照泸价费[2003]9号文执行。
1、档案咨询服务费:纸质档案咨询每次5元,图件和航空摄影图片咨询每次20元;拆卷复印拆装工本费每卷5元。
2、证明费:土地征用、出让、土地证办理情况等证明材料,每份10元;地产证明材料可按经济效益的2%收费,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3、复制费:每张可在20至200元范围内收取。
四、交易服务费,依照川价费[2004]55号文、泸市价综[2004]25号文执行。
五、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依照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执行。
1、征用土地管理费:一次性征地100亩以上,按征地费用总和的1%收费;一次性征地50至100亩,按征地费用总和的2%收费;一次性征地50亩以下,按征地费用总和的3%收费。
2、划拨土地管理费参照征用土地管理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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