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来源:数据采集 发布时间:2011-11-23 18:22:40 【字体: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 (2006)229

各市、州物价局 , 国土资源局 :

为加强土地、矿产管理 , 规范土地、矿产交易秩序 , 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 结合我省收费标准试行情况 , 现就重新规范地()产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地()产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地()产交易中心()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可收取地 ()产交易手续费。

二、地()产交易中心 ( ) 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 ) 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 , 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提供场所;

( ) 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 , 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 ) 代理交易服务。接受政府和其它单位、个人委托 ? 组织实施固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等拍卖、招标和公开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

( ) 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 ) 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 ) 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地 ( ) 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

(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 ;

( ) 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 ( 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四、地 ( ) 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 )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 ) 文件规定执行。

( )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档次

拍卖金额

费率

1

100万元以下

3.5%

2

100-500万元

3.0%

3

500-1000万元

2.5%

4

1000-5000万元

1.5%

5

5000-10000万元

1.0%

6

10000-100000万元

0.5%

7

100000万元以上

0.1%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由受让方负担; 转让由双方各负担 50%

( ) 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按成交金额的 1% 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 转让由双方各负担 50%

( )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按成交金额的 0.1% 计收 , 由转让双方各负担 50% 。具体标准由各市 ( 州〉物价部门在规定的幅度内 , 参照招标代理的递减原则确定。

( ) 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 , 不得收费。

( ) 改制、重组、破产企业 , 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 ) 住房进行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

五、收取的地 ( 矿〉一产交易手续费属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交易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其它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费用 ; 信息资料和公告费用; 其它业务费用; 交纳税金等开支。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六、地 ( ) 产交易中心应持本通知和收费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地 ( ) 产有形市场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实行亮证收费,

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税务票据。

七、本通知自 2007 1 1 日起执行。原川价费〔 2004 55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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