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数据采集 发布时间:2011-11-23 18:22:35 【字体:

泸州市物价局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 国土资源局 :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 )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川价发 [2006]229 号 ) 转发你们 , 并结合我市实际 , 提出以下意见 ,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县地 ( 矿〉产交易中心应凭相关资质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 并实行亮证收费和上墙公示制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转让手续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收 ,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具体标准为 :100 万元以下部分 0.08%,loo-500 万元部分 0.056%,500-1000 万元部分 0.044%,lOOO--5000 万元部分 0.028%,5000-10000 万元部分 0.016%,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004% 。

三、各相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地 ( 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 认真落实对改制、重组、破产企业的减半优惠政策 , 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乱收费。

附件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 ( 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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