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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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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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登记费 |
住宅:80元/件 |
1.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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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5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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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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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交易 手续费 |
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 |
由转让方承担 |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93号); 1.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2.新建保障性住房;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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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 |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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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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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抵押手续费:20元/件 |
由抵押权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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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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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 交易服务费 |
1.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2.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按差额定率累进法,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下部分0.08%,100-500万元部分0.056%,500-1000万元部分0.044%,1000-5000万元部分0.028%,5000-10000万元部分0.016%,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04%。 3.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
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
1.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 2.泸州市物价局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价发〔2007〕25号);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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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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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籍(房屋) 调查费 |
1:500房产平面图,按每方格180元。 |
不动产权调查申请人 |
1.泸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收取测绘费的批复》(泸市价费〔1999〕135号); 2.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测绘收费对象的批复》(泸市价综〔2004〕39号);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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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房产分户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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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图测量 |
500元/宗起价,大宗地按15万元/k㎡。 |
不动产权测量申请人 |
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2.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3.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4.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