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暂行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25 09:04:41 【字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不动产权登记费

住宅:80/

1.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2.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3.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2.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地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向一个以上房地产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非住宅:550/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不动产权交易

手续费

新建商品住房:3/平方米

由转让方承担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的补充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93号);

1.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2.新建保障性住房;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存量住房:6/平方米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宗地抵押手续费:20/

由抵押权人承担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交易服务费

1.以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成交金额的1%计收。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

2.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按差额定率累进法,由转让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为:100万元以下部分0.08%100-500万元部分0.056%500-1000万元部分0.044%1000-5000万元部分0.028%5000-10000万元部分0.016%10000万元以上部分0.004%

3.改制、重组、破产企业,其土地涉及交易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为入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

2.泸州市物价局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价发〔200725号);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权籍(房屋)

调查费

1:500房产平面图,按每方格180元。

不动产权调查申请人

1.泸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收取测绘费的批复》(泸市价费〔1999135号);

2.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房地产测绘收费对象的批复》(泸市价综〔200439号);

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1:200房产分户平面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元。

宗地图测量

500/宗起价,大宗地按15万元/k㎡。

不动产权测量申请人

1.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2.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3.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国土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

4.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定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泸市发改价费〔201581号)。

详见原文件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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