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地质灾害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防灾力量,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底板,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3年4月19日,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办法》(泸市自然资规规〔2023〕2号),文件有效期2年,于2025年5月18日有效期满。对照《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川自然资发〔2022〕33号)继续有效,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评估,认为该办法符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可继续施行。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合法性审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财政局重新发布《泸州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奖励范围和对象、奖励形式和标准、奖励程序、经费保障、实施时间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的事件。奖励对象为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二)奖励形式和标准。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按相关规定予以表扬。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成功避免20(含)至30人(不含)伤亡的设为一等奖,奖金为个人8000元、单位1.5万元;成功避免10(含)至20人(不含)伤亡的设为二等奖,奖金为个人5000元、单位1万元;成功避免10人(不含)以下的设为三等奖,奖金为个人3000元、单位8000元。市级奖励一等奖和二等奖,区县奖励三等奖,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程序。对符合物质奖励标准的,严格履行推荐、审查、公示等程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奖励通知。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实兑付奖励资金。
(四)经费保障。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市级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区县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5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