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49号)文件精神,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规范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是指对符合规划、具有合法产权、权属无争议、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有保证,并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的非居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利用行为。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为提升公共配套水平,可实施居住类建筑用途转换。
以下存量建筑不得转换用途:
(一)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改为其他功能;
(二)建筑物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车位)以及交通、
消防(疏散)通道改为其他功能;
(三)公共安全设施及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及泵房、避难层(间)等改为其他功能;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二)办理流程。一是明确了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实施用途转换需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材料,二是明确区县政府需召集相关部门进行方案审查和备案,三是明确规划、建设等审批许可备案事项的流程,并列出3种特殊情形无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四是明确区县住建部门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开展用途转换后项目的综合验收,五是明确产权登记的流程,并支持相关新产业新业态在过渡期内暂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由统筹保护与开发利用、强化政府与市场互动、推动管理与效率协同三个方面组成。
三、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