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个部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49号)要求,为切实落实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国家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优化组合供应,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结合泸州实际,起草了《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的主体、流程等内容。
二、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是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土地、矿产、湿地、水资源、洞穴资源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将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一并实施供应的行为。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市场需求,探索土地和矿产资源、土地和水资源、土地和森林、土地和水资源及森林、水资源和森林、洞穴资源和土地等多种搭配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也可探索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和其他经营性权利搭配供应,提升特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价值。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定义。二是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的程序,由明确供应主体、明确管控条件、确定权利内容、确定供应价格、编制供应方案、实行公开交易、签订供应合同等七个环节组成。三是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保障、做好规划衔接、落实供后监管、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等4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竹业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