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实施。
《管理办法》包括8章2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项目库建设。主要在省上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对项目库建设流程、管理运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二是项目申报和立项,主要对省上制定的项目申报、立项、项目调整流程进一步细化,并对使用结余资金投资的项目申报、立项进行规范;三是进一步明确区县决算、归档、移交等方面要求;四是在省上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任务下达、方案和概(预)算审查、项目招标、项目实施、项目变更等流程;五是细化了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在省上要求基础上新增了重新验收的处理。项目监管其他内容参照省上管理办法制定。
本《管理办法》是认真总结前期《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细化项目实施流程。在省上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地灾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程序,明确了工程治理项目踏勘、勘查设计评审、招投标审核备案、开工、变更调整等工作及相关资料要求,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项目审查中明确特大型项目勘查工作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及复核、项目概算审查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由泸州市地灾防治中心协助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省修复防治院、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排危除险和其他无明确要求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投资概算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定。项目开工由施工单位在做好施工准备基础上书面提出开工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后方可开工。其他项目变更参照特大型项目进行分类,其中Ⅰ类、Ⅱ-1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投资额变动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变动结果分别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Ⅱ-2类变更由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业主代表、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现场签证情况审批,投资额变动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变动结果分别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以利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二是加强避险搬迁工作管理。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要求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调整实施要征得被调整对象同意并从储备库中选择,对集中安置点要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明确经搬迁销号的隐患点未消除隐患前严禁在危险区新建住房。
三是细化区县工作职责。明确要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决算报告编制、资料归档、移交管护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保证项目后期扫尾工作和运行维护正常进行。
四是规范结余资金项目管理。省上对结余资金投资项目如何管理缺乏细致要求,本办法明确要求将结余资金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填报相关管理系统,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们希望通过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明确细化泸州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流程,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管理,推动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高效实施,全力保障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